天博tb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下载安琪酵母: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4-01-25 12:41:56

  天博tb综合目录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鄂体改[1998]34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宜昌市市场

  第三条公司于二OOO年七月三十一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05号文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该部分股票于二OOO年八月十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gelYeast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168号(原宜昌市中南路24号)

  邮政编码:44300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8,752,279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第十条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

  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

  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低于职工总数1%的比例

  配备。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落实,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由党委、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组成,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发挥决策作用、监事会发挥监督作

  第十三条在公司组织构架上,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

  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原则上,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

  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党委书记是公司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专职副书记对党建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运用生物高科技,服务大众百姓。

  第十七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调味品生产;饮料生产;保健

  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

  品零售;药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饲料添加剂生产;肥料生产;互联网信

  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检验检测服务;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

  (预包装)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

  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工业酶制剂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日用化学产

  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工业机器人安装、维

  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

  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肥料销售;化肥销售;家

  用电器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

  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机械设备销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成立时向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先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西

  陵酒业总公司、贵州润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和宜昌溢美堂调味品有限公司共发行10,070万股,

  其中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以经营性资产认购6,920万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68,752,279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八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公司党委

  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国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章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六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

  第三十七条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

  (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

  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省市党委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明确要求,不符合企业现状和发展

  定位,或事前未作严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的,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

  第三十九条公司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应坚持和完善民主

  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

  决议,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不得以召开党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召开党委会(党委常委会)

  ,

  第四十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

  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原则上,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原则上应配备专职抓党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第四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第四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第五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违反本章程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由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

  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第六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天博tb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下载。

  第六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第七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第七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第八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第八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八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系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九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第九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变更或候选人名单提名方法和程序:公司董事、监事变更或候选人名单由持有

  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以及有关法规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法和程序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以及相关规定提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变更。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前款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

  投票权总数;投票时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候选董事或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如果该

  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如果该股

  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投票时可以将所持股

  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情况。依

  照候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

  (四)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

  第九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第九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第一百零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第一百零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对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见。若因董

  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相关决议,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受损失

  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司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其任职结束后仍应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

  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天博tb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下载,并对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

  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第一百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考

  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制定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预算与决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

  (十七)推动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体系,决定与其有关的重大事项,制订企业重大会计

  (十八)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董事会根据党委研究讨论意见作出决定。

  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

  或者向提名委员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党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岀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应对交易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交易应当经过董事会

  本章程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产或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批准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内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内,且绝对金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内;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以内,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

  (四)单个项目(含生产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

  以内,且绝对金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内;

  (五)经批准的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以合同金额)超过批准金额20%以上的,需重新提交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

  人民币以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3000

  万元)以内,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5%(含5%)以内的关联

  公司关联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长可以批准(提供担保除外)。但董事长为关联人的,

  (七)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超过前款规定的任一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

  (八)在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就本章程第五十二规定必须由股东

  (九)在本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授权范围内,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审批有关交易。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且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

  (五)公司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六)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

  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

  (七)公司向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八)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

  (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条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股

  (十)对于已实施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关于审批对外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生对外捐赠事项的,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

  (一)单项或者累计捐赠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情况: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二)单项或者累计捐赠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1%以上,且捐赠

  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捐赠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长可以批准。但董事长为关联人的,该捐赠事项须经董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

  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第一百四十二条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根据公司情况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董事会在保障董事的充分知

  情权的前提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的2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四)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权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适用于证券交易所

  (五)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日常事务的经办机构。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二)在董事长领导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协调董事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

  (四)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公司与证券主管机关、中介机构的对外联络;

  (五)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的筹备工作,收集需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各类议案及会议记录工

  (七)负责拟订公司分红派息、增资配股等方案,并办理实施分红派息、增资配股等具体事宜;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

  第一百六十八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

  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七十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

  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临时监事会在保障监事充分知情权的前提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

  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天博tb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下载、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

  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